听这篇文章
EN 81-20 的 5.2.1.6 和 5.12.3 节强制要求按照 EN 81-28 的规定启动紧急警报并建立永久双向语音链路,但双向通信在 TS EN 81-1:2002 中已经定义。EN 81-28 (2003) 明确了被困在竖井和井下作业舱内人员的角色。竖井安全措施依赖于易于操作的警报装置,但如果工人受伤或失去意识,警报装置可能会失效,因此职业安全需要配备随行人员进行监控或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例如使用 GSM/GPS 并注意信号覆盖范围。根据 EN 13015,井下作业舱的通信通常分配给建筑物业主,这导致责任分散并造成故障。将 SIM 卡管理和警报操作分配给签订合同的维护和救援服务提供商,可以集中监督,确保警报测试和合规性,并提高救援效果。
作者:Adil Şenol
尊敬的《电梯世界》读者朋友们,大家好!
在本文中,我想讨论 EN 81-20 的第 5.2.1.6 节和第 5.12.3 节。
5.2.1.6 紧急出口
如果无法为被困在竖井中的人员提供救援手段,则必须按照 EN 81-28:2003 的规定,在存在被困风险的区域安装可从避难室使用的报警启动装置。(参见 5.2.1.5.1、5.2.6.4 和 5.4.7)
如果竖井外区域存在被困风险,则必须与建筑物所有者讨论此类风险(见 0.4.2e)。
5.12.3 紧急报警装置和双向通信系统
5.12.3.1 必须安装符合 EN 81-28:2003 标准的远程报警系统,该系统提供永久连接,能够与救援服务进行双向语音通信(另见 5.2.1.6)。
5.12.3.2 如果轿厢与进行紧急操作的地点之间无法进行直接语音通信,或者电梯的运行距离超过 30 米,则必须在轿厢与进行紧急操作的地点之间安装由 5.4.10.4 中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通信系统或类似系统。
这些解决方案也基于 EN 81-28 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 EN 81-28 标准,以满足这两个条款的要求。
我无法忽略一个令我有些困惑的地方。
将车内人员双向通信的要求视为 EN 81-28 引入的要求似乎并不合理。毕竟,TS EN 81-1,2: 2002 版本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主题。
所以,我们并非现在才意识到双向通信的重要性。我们只是获得了提供更详细定义的标准。
虽然我们预期一切都会非常顺利,但遗憾的是,到 2026 年我们仍然无法在 1% 的电梯库存中实施这项技术,这令人非常失望。
TS EN 81-1: 2002
14.2.3 报警系统
14.2.3.1 必须提供车内易于查看和使用的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请求外部帮助。
14.2.3.2 本装置应由第 8.17.4 条规定的应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供电。
注意——如果系统连接到公共电话网络,则第 14.2.3.4 条不适用。
14.2.3.3 该系统必须与提供援助的人员保持持续的双向通信。通信系统启动后,被困在舱内的人员不应被要求执行任何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轿厢与进行紧急操作的区域之间无法进行直接语音通信,或者电梯的行程距离超过 30 米,则必须在轿厢与进行紧急操作的区域之间安装由第 8.17.4 条规定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内部电话系统或类似系统。
经常遇到“EN 81-28 标准如今已融入我们的生活。在许多平台上,关于EN 81-28的文章、观点和讨论中都出现了“”一词。毕竟,这项标准并非新标准,其首次发布日期为2003年。
经过 23 年的修订,并且作为 TSE 出版物存在,我认为将这一标准视为来自另一个星球是不公平的。
EN 81-20 为以下两类被困人员提供了解决方案:1- 被困在竖井中的人员(例如维修或救援人员)和 2- 被困在车厢中的人员(通常是乘客,偶尔也包括技术人员)。
接下来,我将逐一解答这些问题及其小标题。
1- 被困在竖井中的人们
该标准仅针对井下人员被困的情况。换句话说,它认为只要在被困人员能够触及的位置安装警报启动装置就足够了。
它忽略了可能导致人员无法启动警报装置的因素,例如受伤或失去意识。这种情况或许可以解释为,欧盟成员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OSH) 标准更为完善。
众所周知,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场所危险等级规定》,电梯维修、维护和安装工作被归类为“高度危险”的工作。
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工作场所危险分类条例(26年14月20日 33211)附件1(修订:RG-13/3/2025-32840) 43.24.01 安装工程,包括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自动门和旋转门的维修和保养 - 高度危险
众所周知,高危工作存在诸多风险,可能导致严重的伤亡,例如跌倒、挤压、夹伤和触电。因此,针对此类工作,人们首先想到的保障工人安全的方法可能是关注“单独作业”的情况。
最简单的解决方案可能是安排第二个人陪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第二个人则在区域外观察和监控。或者,也可以考虑配备同等的技术解决方案作为备用。
例如,进入危险区域后,设备可以定期向中央监控站传输信息,确认员工未处于危险之中。
必须确定所用的GSM-GPS设备在相关地点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例如,由于建筑物结构等原因导致的蜂窝网络问题、信号覆盖不足或信号强度不够等问题)
如果确定人员无法继续执行任务,可要求其按合理间隔离开该区域,以确保向控制中心发送通知。如果人员进入该区域后,在规定时间内控制中心未收到“我没事”的消息,则假定人员处于危险之中,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总之,EN 81-28 标准无疑可以被视为救援被困井下人员的充分方案。然而,在评估人员安全(这绝对必要)时,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制定替代方案至少是一项强制性要求。
2. 有人被困在小屋里
EN 13015 将这项任务(无疑将使 EN 81-28 完全失效)分配给了建筑物业主/责任方。
ICS 91.140.90 土耳其标准 TS EN 13015 + A1/2009年6月 4.3 维护说明中包含的信息 4.3.1 一般维护说明应包含有关设施所有者和维护机构各自责任的信息。4.3.2.5 客货电梯的所有者必须按照 EN 81-28 的规定,确保双向通信设备正常运行,以维持设施的持续可用性,并确保与救援服务保持 24 小时联系。4.3.2.6 当双向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施所有者必须停止客货电梯的运行……
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条件下,很难说这项任务可以由业主/责任方完成。结果已经说明了一切。
也就是说,这项任务至关重要,需要持续、仔细的监控。
对于楼宇管理员来说,这意味着一系列繁重的任务,例如每月跟踪账单、监控是否超出配额(这相当困难)以及在超出配额时购买额外的套餐。
如果忽略其中任何一项任务,EN 81-28 将不幸地变得毫无用处。
可以说,当服务中心未能收到本应每三天收到一次的“测试”警报时,他们会立即发现这种情况,并联系楼宇业主/物业经理,启动必要的措施并恢复系统。事实上,我们注意到已有文章建议在年度定期检查期间审查以往的“测试”警报记录。
这些记录和所有其他操作活动确实应该按照 EN 81-28 B2 操作部分的最后一段进行审查;然而,我们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EN 81-28 B2. 操作
为了提高救援人员的安全并降低长时间被困的风险,救援部门必须对救援过程(包括进入建筑物)进行管理、监控和记录,以确保成功疏散。
关于此事,我有以下建议。
根据 EN 13015 第 4.3.2.5 节和 4.3.2.6 节,这项任务应由提供救援服务的组织(维修公司或其他实体)执行,并收取除维修服务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我预料到会有人反对这项提议。但这种方案得以实施的可能性远高于目前的情况。
- 它消除了职责分散的问题。
- 它终止了那些无法达成解决方案的讨论。
- 它实现了 EN 81-28 的实际应用。
- 假设一家维护公司为 1,000 部电梯提供服务;很可能,1,000 名楼宇管理员需要前往相关运营商处获取 SIM 卡并签订合同(因为有些运营商只向企业实体提供 SIM 卡订阅服务——这意味着他们要求账户持有人必须是公司),而这 1,000 个人则需要各自管理自己的账单。
然而,在新系统下,所有这些都可以通过一个联系点,通过一次交易,以更加实用和有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尽管协调标准 EN 13015 的相关规定如此,这是否可行?
当然可以。这项任务(EN 13015 强调,并且对 EN 81-28 至关重要)可以由电梯维护/服务公司根据合同执行。
当然,可能还会有其他解决方案。事实上,很可能会出现更高效、更合理的方案。
我希望我们能够避免陷入这样的误区:“既然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好了,那么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定,事情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