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和检查:建议、法规和规范:1880-1940

By 李·弗里兰 | 历史 |九月1,2020

阅读时间:21分钟

人工智能概述

从1880年到1940年,一系列建议、法规和规范的不断涌现塑造了全球电梯的维护和检查体系。早期的法令,例如1879年芝加哥的检查员强制令,主要关注井道和门;19世纪末的德国和普鲁士法规将范围扩大到机器、钢丝绳、安全装置,并强制要求进行投入使用前的测试。丹麦、澳大利亚、意大利、英国、荷兰和芬兰等国的国家法律对检查周期和责任规定不尽相同,往往对检查员的资质要求含糊不清,同时将维护职责分配给业主或工厂检查员。美国的努力最终促成了1917年的《统一规章》和1921年的A17.1规范,这两项法规引入了明确的维护规则和检查频率;到1937年,一本提供详细程序的检查员手册问世。1939年,国际劳工组织开展了一项调查,对相关实践进行了调研,但最终未能制定出统一的国际规范。

探索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规范和标准的全球历史的调查的开始。

本文首次发表于 2019 年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国际电梯和自动扶梯研讨会。 有关 6 年 7 月 2021 日至 XNUMX 日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活动的更多信息和参加活动,请访问 国际电梯及自动扶梯研讨会

从 60 年到 1880 年的 1940 年间见证了针对电梯维护和检查的建议、法规和规范的缓慢但稳定的出现。 这些活动的历史传统上侧重于 ASME A17.1 规范的制定。 尽管该规范的重要性和影响非常大,但在制定旨在管理电梯安全、维护和检查的规则方面,美国并不是唯一一家。 在调查期间,其他国家追求类似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文件,既反映了对美国努力的认识,也反映了整个欧洲的平行努力。 本文将追溯这些代码的历史,并重点关注维护和检查的相关主题。 该调查将解决根据各种规范、组件或系统需要检查的内容、新系统检查的性质(使用前)、建议的检查和维护频率、如何进行检查以及由谁进行检查。负责开展检查工作。

1880-1900

1878 年 1879 月,一项新法令草案提交给芝加哥市议会。 该条例是对该市现有建筑法规的拟议修订,涉及设立电梯检查员办公室。 该法令在理事会 1 年 1881 月的会议上获得批准,并要求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所有“电梯井道和门都处于完全安全的状态并符合本法令的规定。”[2] 而最初的法令没有包括任何聘用检查员的选择标准,这一遗漏在 XNUMX 年芝加哥市市政法典中得到纠正,其中规定“电梯检查员应是有经验的建筑师、建造者或机械师,能够胜任该职责。 [XNUMX] 检查员的职责定义如下:

“他应每六个月一次,仔细检查和检查所有使用或操作电梯的井道,以及与之相关的门和井道; 并检查和检查芝加哥市任何建筑物中使用和运行的所有客用和货运电梯、轿厢或平台(私人住宅除外),并向专员报告每个井道和电梯的状况。”[2]

如果检查员发现电梯不安全,他可以要求电梯停止使用,直到进行维修。 重要的是要注意检查和法令的重点是竖井门(或工业环境中千斤顶上的活板门)和竖井施工。 主要关注的是防止人们从竖井跌落和防火安全(确保竖井由砖块或其他耐火材料建造)。 该条例不要求检查电梯机器、绳索或安全装置。

1887 年,修订了新的城市建设法,建议扩大检查方面的关注范围:“建筑主管。 . . 着眼于乘客的安全,应当制定乘客电梯的检验规程。 . . . 如此制定的规定应要求在检查时立即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3] 然而,实际的条例仍然侧重于竖井结构和门,因此没有提供关于其他什么可以或可以检查的指导确保“乘客安全”。

直到 1890 年代中期,芝加哥在拥有专门的电梯检查员方面仍然是独一无二的。 这在 1894 年发生了变化,当时费城市批准了一项设立指定电梯检查员的法令:

“公安厅长经市长批准,在锅炉检验局增设4名检验员,应为合格的机械工程师,其职责为每三个月至少检验一次。所有用于载客或载货,或载客与载货的电梯,以确保其处于完美的工作状态,所有部件均处于良好状态和维修。”[XNUMX]

该条例还授权检查员“如果发现任何乘客或货物或乘客和货物电梯的任何部分或部分存在任何可能损害安全或危及生命的缺陷,则关闭电梯。”[4] 然而。再一次,该条例的文本主要侧重于电梯门和电梯井,并没有提供有关检查电梯系统其他“部件”的指导。

欧洲当代电梯法规的内容与美国的相似。 他们的主要关注点是门和竖井,重点是工业环境中使用的电梯。 1893 年德国柏林颁布了《电梯建设和运营条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5] 虽然与美国同行一样,该法令适用于单个大都市区,但其范围有很大不同。 除了解决竖井结构和门安全问题外,该条例还包括有关指示器、控制装置、停止限制、配重、提升绳索安全因素、安全运行速度和检查的部分。 所有新电梯“在投入使用之前”都要接受检查。 . . 以确定“他们是否遵守了条例的规定。[5] 检查后,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包括书面说明、图纸和用于确定电梯承载能力的计算副本(这些材料可能由制造商提供)。 虽然该条例明确规定所有检查均应由“专家”进行,但并未明确他们的资格。 只是简单地指出,可以在柏林警察局找到一份经过批准的专家名单,并且“专家的选择。 . . [被] 留给了电梯的所有者。”[5] 所有货运电梯每两年检查一次,而乘客电梯则需要每年检查一次。 由于检查的目的是确定电梯是否仍然符合该条例,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促使制定了适当的维护计划。

该法令发布六年后,第一个国家电梯代码之一出现在一个可能不太可能的地方。 1899 年,丹麦批准了一项关于“机械操作的电梯和起重机械”的建造和运营的行政命令。[6] 虽然这些规定遵循了早期德国例子的大纲,但它们缺乏类似的细节水平。 尽管丹麦法规涉及货运和客运系统,但它们的主要重点是货运电梯。 在电梯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和丹麦工厂检查局将进行检查以确保合规。 该命令还指出“不用说,除了本行政命令中包含的规定外,电梯还必须进一步满足当地建筑部门对其布局的要求。”[6] 该声明是最早承认的声明之一。要求建筑业主对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定的法规做出反应所带来的挑战。

19 世纪以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一套法规的发布而告终,再次,起源国是德国。 1899 年 XNUMX 月,普鲁士国批准了一项 关于电梯安装和操作的一般命令。[7] 指令内容分为总则、客梯、货梯、电梯运行及验收检验五个主要部分。 每个部分都包含比以前的工作更高级别的细节,这一事实反映在最后一部分,其中包括测试制动器和安全性的详细规范。 所有安全装置都将单独测试,轿厢承载最大额定载荷并以允许的最大下降速度运行。 此外,预计安全把手将在汽车下降 0.25 m 之前完全启动。 检查周期也被延长,所有电梯(乘客和货物)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 而且,与之前的规定一样,进行检查的“专家”的资格属性仍然是个谜,命令只是指出,“本条例所指的专家应是当地指定的专家。警察当局。”[7]

1901-1920

20 世纪的前二十年见证了美国、欧洲和全球电梯规范和法规的持续发展。 在此期间,德国电梯法规的完善仍在继续,而其他国家则开始初步涉足这一领域。 1903 年,Charles M. Walckenaer 发表了对法国电梯系统的第一次批判性评估,其中包括(作为附录)拟议的电梯法规草案。 [8] 这些规定的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乘客电梯上。 但是,它们确实包含了对维护和检查的简要参考。 Walckenaer 建议:“系统的所有部分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特别是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操作装置和联锁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8]他还建议所有电梯“必须由有能力和细心的人以足够频繁的间隔进行检查和检查。访客。” 他使用“访客”而不是“检查员”一词,反映了 Walckenaer 的认识,即他的拟议法规的实施以及谁将承担执法责任在当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1906年,出现了一套法规,着重回答了谁负责电梯检查以及对电梯所有者有什么要求的问题。 该法规的来源国提醒人们注意垂直运输技术在 20 世纪初的全球使用。 1906 年 9 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以规范乘客和其他电梯的使用。 [60] 该法案将电梯检查的责任分配给工厂、工作室和商店的首席检查员,以及其办公室雇用的任何检查员。 虽然这一特殊性与维多利亚州所有电梯必须在新法律生效后 XNUMX 天内接受检查的要求相匹配,但在那之后,其实施就不那么明确了:

“检查员应不时检查已建造或使用或正在建造中的所有升降机,为此目的,可在工作时间内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场所,并应在业主承租人或占用人要求时签署并向他交付证明该检查结果的证书。”[9]

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电梯不会“对人的生命或肢体构成危险”​​,并且其设计和运行符合“本法规定”。[9] 事实上,该法并未包括具体的规定。 然而,它确实授予议会“制定有关电梯施工检查和工作的法规”的能力。[9] 1906 年《电梯管理法》下的官方规定于 1907 年 58 月获得批准,包括 28 条规则——其中 10 条参考了检查员在确定合规性方面的权力。 [XNUMX] 这些规定分为几个部分:“液压升降机”、“皮带驱动或其他动力升降机”、“电动升降机”、“费用”和“一般”。 这些法规的技术特殊性可以通过与电动电梯相关的两条规则来说明:

“如果轿厢超限超过 6 英寸,将立即断开电路的自动停止装置应安装在检查员指示的每部货物或乘客电梯上。 必须使该停止从汽车启动。

“电气控制装置必须得到检查员的批准,并且必须是高效的类型,并应在任一行程限制处自动减速和切断。 它必须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运行,而不会在设备的任何部分造成过度应变。 电气控制装置的操作必须能够避免任何过度和有害的火花。”[10]

法规还对检查频率提供了指导,建议所有电梯(货运和乘客)每 12 个月检查一次。 1908 年,南澳大利亚州批准了类似的法案和相应的一套法规,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立法者继续稳步扩展和完善这些法规。

1910 年意大利工程师 Luigi Pontiggia 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对调节电梯的兴趣,特别是在安全方面的兴趣是一个关键焦点。文章,于 24 年以书籍形式出版为《工业电梯:安全和使用》。 [1911] 这项工作包括对欧洲电梯法规的首次多国调查和概述。 [11 & 12] 尽管 Pontiggia 在附录中包含了电梯使用建议指南,但他并不赞同至少在意大利,需要制定官方的电梯法规。 “繁重且令人望而却步”的规定。[13] 这种反监管的观点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同。 有趣的是,英国在此期间也有类似的态度,与其澳大利亚同胞形成鲜明对比。 当然,其他国家走的是不同的道路。 11 年,丹麦批准了其 1908 年法典的修订版。 [1899] 新守则包括对检查员职责的更广泛解释。 每年都要对所有电梯进行检查,检查员要确认在悬挂系统的情况下,绳索和安全装置符合规定的标准。 所需的绳索强度是具有最大承载能力的轿厢重量的两倍,并且要求安全装置在 14 m 的范围内运行。

本世纪最初几十年的高潮是第一部美国国家法典的出版,它是 A17.1 法典(于 1921 年出现)的直接前身。 12 年 1917 月 15 日,美国电梯制造商协会正式通过了一项名为《客货电梯建造和安装统一规定》的法规。 [16 & 47] 该法规于同年晚些时候发布,长达 63 页。并解决了 XNUMX 个监管主题,这些主题分为三个部分:定义、新电梯安装和竖井。 这些规则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层门上的锁定装置、轿厢罩、托运绳索、导轨、信号和竖井结构。 检查的主题是根据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构造来解决的。 目标是确保在需要时可以轻松检查关键组件。 这种易于访问也与定期维护的需要直接相关——尽管实际的“维护”一词并未出现在代码中:

“电梯机器周围的隔板、防护装置和头部空间的位置应使机器的所有部件都能适当地进行检查和保养。

“配重外壳应提供可拆卸部分,高度不小于 2 英尺,外壳的整个宽度位于顶部附近,用于检查配重和电缆。”

该规范没有提出建议的检查间隔或确定检查员的资格; 作者可能假设检查协议将由当地法规确定和定义。

1921-1940

美国 A17.1 代码的第一版出现于 1921 年。 [17] 这一事件也标志着密集调查时期的开始,该时期产生了 A17.1 代码的四个版本,分别于 1921 年、1925 年、1931 年和 1937 年出版,并产生了第一本检查员手册。 1921 年的代码包括对类似于早期作品中发现的检查的引用。 然而,它与这些先例不同,它为读者提供了解决维护问题的第一条规则。 这些相关主题在标题为“检查和维护规则”的部分中得到了解决,其中包括四项规则: “安装的责任、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一条规则确定了负责检查的人员:

“安装或可能安装电梯的财产的所有者有责任在他可能签署的任何租约中指定负责保养和维护电梯的一方。 然后,指定方有责任对电梯装置的所有部分进行定期检查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17]

该规则的一般语气和有些模糊的特征在代码的 1925 版中进行了修订(该规则在 1931 和 1937 版中保持不变):

“照料、操作和维护的责任应该由法令或条例明确规定。 如果不是那么固定,建议建筑物的租赁规定所有者和承租人之间的责任。 安装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定期检查电梯安装各部分,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18-20]

因此,修订后的语言承认当地法规的存在及其在帮助定义这些关键活动方面的效用。 1925 年的代码还定义了电梯制造商和所有者的角色和职责(1931 年和 1937 年版本中保留的语言):

“当电梯投入使用并经市政、州或其他具有法律管辖权的机构批准时,电梯制造商对电梯或其任何部分故障的责任即告终止。 电梯投入使用并经市、州或其他具有法律管辖权的机构批准后,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和妥善维护负责。”[18-20]

这些声明重申了管理电梯设计和安装的 A17.1 规范之外的现有法规的重要性。

1921 年关于检查的规则建议了应该检查的内容以及应该何时进行检查:

“电梯门和轿门联锁装置、触点、控制装置、控制器、自动停止装置、限位停止装置、轿厢和对重电缆、‘安全装置’、导轨和电梯机器,在客梯安装中,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在货梯中,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安装,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液压电梯的柱塞、旁路和活塞杆至少每三年检查一次。 检查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车内应张贴检验证书,注明检验员姓名和检验日期。”[17]

提议的检查时间表,客梯每三个月一次,货梯每六个月一次,显然是一个激进的安全时间表。 一个未知的事实是,这个时间表如何与制造商和业主之间的现有维护合同相关或支持。 第二版(第三版和第四版也有)的变化包括在需要检查的项目清单中增加了“缓冲器”和“汽车和机房的照明”。 [18-20] 修订版规则还建议每季度检查客梯和货梯。

关于维护的规则在所有前四个 A17.1 版本中基本相同:

“电缆、导轨和机械的所有部件应保持良好润滑。 轴承和齿轮箱中的油应每六个月更换一次。 液压电梯的压力罐应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静水压力超过最大工作压力的百分之五十 (50)。”[17-20]

唯一的区别是在 1921 年的代码中包含了一项声明,指出“不得在电梯电缆上使用含有石墨或其他不透明物质的润滑剂。”[17] 此声明在后来的版本中被省略了。

伴随 1937 年代码的是一个新资源,旨在支持 A17.1 代码的实施:美国电梯检查推荐做法:检查员手册。[21 & 22] 新手册旨在:

“ . . .作为电梯检查员一般使用的指南。 它基于美国标准电梯、杂物服务员和自动扶梯安全规范的要求,并且在文本中经常引用该规范的规则,但必须清楚地理解,虽然代表良好实践,但手册和代码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许多法律规范都基于美国标准规范,但检查员应以任何合法有效的电梯规范为指导,此处提出的建议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21]

在检查电梯时要遵循的“良好实践”(今天称为“最佳实践”)模型的愿望促使该手册的作者在他们的建议中包含了高度的特异性。 该手册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 I 部分例行检查”(涵盖现有安装)和“第 II 部分初始或数据检查”(涵盖新安装)。 与现有装置相关的工作包括要求从轿厢内部、轿厢顶部和头顶、井道外部进行检查、机器检查、松弛电缆检查和地坑检查。 详细解释了每种检查类型,与从汽车顶部进行的检查相关的要求说明了这一事实。 这包括对配重紧固件和配重缓冲器、绳索、绳索紧固件、绳索张力、绳索润滑、减速和停止开关、上限开关、轿厢间隙、轨道表面、轨道接头和紧固件、轨道对齐和门操作器的检查。 新装置的检查涉及 32 个项目,其中包括涉及限位开关和油缓冲器测试、轿厢和配重安全测试等主题的检查和设备测试,以及井道尺寸和间隙、底坑间隙、轿厢和配重的检查间隙和互锁。

1921 年 A17.1 代码的出现、接下来三个版本的制作速度以及 检查员手册 1937 年为它的普及做出了贡献,并将其用作欧洲代码的模型。 然而,并非所有新的国家法规在其发展过程中都遵循这条道路。 第一个意大利国家代码, 客货电梯安装和运行规定, 于 1926 年获得批准。 [23] 虽然该规范是欧洲最不禁止的规范之一(仅包含 21 条规则),但其中 23 条规则涉及检查和维护。 所有电梯都“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由具有土木或工业工程师文凭的技术人员进行”。[23] 维护由“有能力的人或公司”进行,并且指定的任务包括“定期润滑”、维修(根据需要)、每半年一次的起重绳索检查和安全测试。”[XNUMX]

1933 年,荷兰劳工、贸易和工业部发布了 电梯安全指引,遵循当代代码的组织结构。 [24] 它包括关于一般规定、安装、电动客梯和货梯、手动货梯、paternosters 和一般操作说明的章节,以及标题为“解释性声明”的最后一节,为规范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 169 条涉及检查和维护:“电梯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维护; 由于业务的性质,维护工作必须在更长或更短的时间之后进行。”[24] 第 169 条的实施基于一个关键因素——电梯每天使用的次数:

a. 适用于重型电梯,例如,在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每小时启动 100 次或更多,每周维护

b. 对于重型电梯,例如,在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每小时启动 40-100 次,14 天的维护计划

c.对于中型电梯,例如,在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每小时启动 10-40 次,每月维护

d. 对于轻型操作的电梯,例如,在一天中的某些时间每小时最多启动 10 次,每两个月维护一次”[24]

该维修标准的由来不明; 然而,这可能源于对大量使用对电动机的影响的担忧。

1934年,芬兰贸易和工业部颁布了《电梯建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查条例》,几乎专门针对电动电梯。 (只有三个参考文献提到了液压系统。)[25] 该规范用整整一章来讨论检查主题,其中涉及新电梯和现有电梯的检查。 新机器将由“合格的电梯检查员”进行检查,该检查员被要求确定电梯是否符合“现行法规以及必须被视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条件,以防止发生事故或火灾的危险。 ”[25] 这需要测试所有“法规中提到的安全装置,例如限位开关、限速器、松弛电缆开关、门触点、警报器和制动器。”[25] 安全钳要用汽车“满载”。 配备抓手安全装置的电梯需要进行静止跌落测试,在轿厢坠落超过 25 厘米之前,安全装置会运行。 每两年对客梯和轿厢电梯进行一次检查,每四年对货运电梯进行一次检查。

第一个英国国家法规,电梯和自动扶梯安装操作规范,由英国建筑工业全国委员会于 1935 年发布。对该规范的分析表明,其主要来源是当代的 A17.1 代码:22在 24 部电梯法规中,有 26 条在美国规范中有直接对应。[27 & XNUMX] 然而,有关检查和维护的法规更多是英式的,而不是美式的:

“应就每部升降机订立维修合约,最好与有关升降机的制造商签订,以确保定期和充分的清洁、上油和调整服务,例如设备类型和服务性质需要。 每台电动升降机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应投保,该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保险办公室代表每年至少进行三次定期检查。 至少每三年一次,安全钳和调速器开关(如果安装)应在最大负载和速度条件下进行一次运行测试,并根据每次测试的结果颁发证书。 此类证书以其最有效的形式,应由监督测试的保险工程师签署。”[27]

假设电梯制造商最适合提供定期维护遵循美国行业惯例。 然而,依赖“保险工程师”进行检查符合英国的商业标准。

1935 年版的德国国家法规《电梯建造和运营条例》对早期法规中的检查规定进行了略微扩展。[28] 初步检查包括对“所有规定的安全装置”的测试。 . . 通过在每个方向以最大允许负载试运行。 . . [并且]对于曳引轮电梯,应通过双载试下降来确定绳索和滑轮之间的摩擦力是否足够。”[28]乘客电梯每两年检查一次,货运电梯每两年检查一次。电梯每四年只接受一次检查。 每次检查都是为了测试和检查初始检查所涵盖的相同组件。 修订后的代码还增加了一项新要求。 在定期检查的间隔期间,所有电梯都接受了一次突击检查,重点是“安装的一般情况,特别是悬架和门和控制安全装置的情况。”[28]

本文所考察的 60 年时期以定义一套国际电梯标准和法规的首次尝试的发布而告终。 1939 年,国际劳工局出版了《电梯制造和使用安全》,这是意大利工程师 Francesco Massarelli 于 10 年发起的一项近 1930 年倡议的成果。 [29 & 30] 该项目检查了从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南非联盟和美国。 虽然这项重要的工作,以其详细的文本、广泛的参考书目和 98 幅插图,为早期的电梯规范和法规提供了独特的见解,但它未能实现定义一套国际规则的目标。 这本书的编辑策略包括以基本中立的方式呈现主题,通常只是指出不同的国家偶尔会采用不同的标准。 因此,在这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检查和维护的材料只是与早期代码中的内容相呼应,并没有提供新的见解。

结语

本文代表了一项调查的一个方面,该调查探索了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规范和标准的全球历史。 虽然到目前为止已经收集了大量材料(正如本文的存在所示),但仍有更多工作要做。 许多国家(和大陆)没有代表,许多早期的代码没有被发现或检查。 您的作者希望在收集这些通常难以捉摸的材料方面获得帮助,以便继续进行这项重要的国际调查,并最终(并充分)探索这段丰富的历史。


案例

[1] 1878-1879 年芝加哥市议会会议记录。 芝加哥:Dunn & Heggie (1880)
[2] 芝加哥市市政法规,芝加哥:Beach, Barnard & Co. (1881)。
[3] 与纽约市建筑物有关的法律。 纽约:唱片与指南(1887 年)。
[4] 费城条例,1 年 31 月 1894 日至 1895 月 XNUMX 日。费城:邓拉普印刷公司 (XNUMX)
[5] “柏林的 Polizei-Verordnung über die Einrichtung und den Betrieb von Aufzügen (Fahrstühlen)”。 Deutsche Bauzeitung,卷。 27,第 258-260 页(1893 年 XNUMX 月)。
[6] “Bekendtgørelse angaaende Indretningenog Brugen af mekanisk drevne Elevatorer og Hejseværker,” Samling af Love og Anordninger mv 1897-1899。 哥本哈根:JH 舒尔茨 (1900)。
[7] “Allgemeine Verfügung vom 4. 1899 年 1899 月,betr。 die Einrichtung und den Betrieb von Aufzügen (Fahrstühlen),”Ministerial-Blatt für die gesamte innere Verwaltung in den Königlich Preußischen Staaten,柏林:JF Starde (XNUMX)。
[8] Walckenaer, Charles M. “Sécurité des ascenseurs”,Comptes rendus des séances du Conseil d'hygiène(24 年 1903 月 XNUMX 日)。
[9] 议会法案于爱德华七世国王陛下在位第六年通过,即维多利亚州议会第二十届第三次会议。 墨尔本:J. 坎普 (1907)。
[10] “1906 年电梯管理法下的规定”,维多利亚州公共法规。 第 3 卷:1906 年和 1907 年。墨尔本:Charles F. Maxwell (1908)。
[11] 庞蒂贾,路易吉。 Gli Elevatori Industriali Considerati nei Riguardi della Sicurezza del Loro Esercizio。 米兰:Associazione degli Industriali d'Italia (1911)。
[12] Gray, Lee. “20 世纪初欧洲电梯法规(第一部分)”。《电梯世界》,2018 年 XNUMX 月。
[13] Gray, Lee. “20 世纪初欧洲电梯法规(结论)”。《电梯世界》,2018 年 XNUMX 月。
[14] “Bekendtgørelse om Indretningen og Brugen af mekanisk drevne Elevatorer og Hejseværker,” Samling af Love, Anordninger, offentlige Kundgørelser, ministerielle Cirkulærer og Skrivelser mm for Aaret 1908。
[15] 客运和货运电梯的建造和安装统一规定。 美国电梯制造商协会(1917 年 XNUMX 月)。
[16] Gray, Lee. “第一部电梯安全规范:一个谜”,《电梯世界》,2006 年 XNUMX 月。
[17]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电梯、升降机和自动扶梯的建造、操作和维护安全标准规范(1921 年)。
[18] 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 电梯、升降机和自动扶梯的安全规范 (1925)。
[19] 美国标准协会。 电梯、杂物升降机和自动扶梯的美国标准安全规范(1931 年)。
[20] 美国标准协会。 电梯、杂物升降机和自动扶梯的美国标准安全规范(1937 年)。
[21] 美国标准协会。 美国推荐的电梯检查规范:检查员手册(1937 年)。
[22] Gray, Lee.“第一部电梯检查员手册”,《电梯世界》,2014 年 XNUMX 月。
[23] “批准 per l'impianto e l'esercizio degli ascensori per trasporto in servizio privato di persone e di merci accompagnate da persone”,Gazzetta Ufficiale Del Regno D'Italia(9 年 1927 月 XNUMX 日)。
[24] Leidraad voor Veiligheidsmaatregelen voor Liften,海牙:Algemeene Landsdrukkerij (1933)。
[25] Märäykset Hissien Raakentaamista、Asentamista、Käyttöä、Hoiltoa ja Tarkastusta Varten。 赫尔辛基:Suomalaisen Kirjallisuuden Seuren Kirjapainon Osakeyhtiö (1933)。
[26] 格雷,李。 “1935 年电梯和自动扶梯安装操作规范”第六届电梯和自动扶梯技术研讨会论文集(6 年)。
[27] 全国建筑工业委员会。 电梯和自动扶梯安装操作规范,伦敦(1935 年)。
[28] 卡尔海曼出版社。 Ausführungsanweisung。 Polizeiverordnung über die Einrichtung und den Betrieb von Aufzügen。 Mit Ausführungsanweisung und den technischen Grundsätzen des deutschen Aufzugsausschusses für den Bau von Aufzügen auf Grund des § 4。柏林(1935 年)。
[29] 格雷,李。 “第一个国际电梯安全标准”,Elevator Technology 22。国际电梯工程师协会(2018 年)。
[30] 国际劳工局。 升降机建造和使用的安全。 日内瓦:PS King & Son, Ltd.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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