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人员和电梯维修工程师的角色和思维方式截然不同:合格人员负责发现、评估和报告缺陷,而工程师则负责设备维护。独立性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 (HSE) 的指导意见要求具备足够的公正性,以便做出客观的决策,并且个人承担着职业和道德责任,即使面临替代责任。故障通常源于报告遗漏、设备设计不便以及监管框架老化。许多合格人员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合格工程师,而非以前的维修人员。加强责任人、维修承包商和合格人员之间的合作,提高设备的易用性,并明确预期,将有助于减少故障,并使实践与安全目标保持一致。
考察这两个角色之间的区别和重叠
通过科林·克雷尼
我关注了 104 和 105 版中的“自己批改作业”的争论。 ELEVATOR WORLD UK,请注意,讨论的一个主题建议电梯工程师可能是最有能力的人。 我认识到这两个角色之间存在明显的文化差异,以及倾向于占据它们的人们的特征和方法。
我不建议电梯服务工程师不能成为一个有能力的人。 然而,我确实认为,称职的人与电梯服务工程师的思维方式不同——这是完全正确的。 主管人员不维护升降设备。 主管人员的职责在于检测、评估和报告缺陷。
合资格的人不维护电梯,也不是电梯服务工程师(尽管有些人可以,毫无疑问,适应这个角色)。 根据我的经验,电梯服务工程师不是称职的人(尽管有些人无疑可以胜任这一角色)。
中心问题与主管人员的独立性有关,根据我的经验,这经常被误解。 “独立性”要求出现在做出“客观决定”的背景下——即“不畏惧或不偏不倚”地提出建议。 正如法规中没有定义“合资格人士”一词一样,也没有要求合资格人士独立于雇主(或就此而言,独立于其他任何人)。 该要求出现在健康与安全执行 (HSE) 起重操作和起重设备法规 (LOLER) 指南中,因此主管人员“必须足够独立和公正,以便做出客观决定”。
最初的 1937 年法规是在我们当时的工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没有具体的独立规定也许不足为奇。 潜在的担忧是工作场所的安全问题,并假设这将由“有能力的人”决定,实际上是受过训练的工程师,而不是管理人员。
在 2014 年对 LOLER 的审查中,通过在《指南》第 299 条中引入附加条款,承认了这方面的担忧。 这些要求责任持有人的风险评估应考虑并记录在同一方进行维护和彻底检查时产生的风险,实际上是通过 1999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条例将要求正式化。
我认为所表达的关注的现实更多地与缺乏独立性的表象有关,大意是认为有能力的人不仅应该独立行事,而且应该被视为独立的,这不是要求监管,实际上是不同的。 在没有监管修订的情况下,我认为已经发展的是(通过不断发展的社会学期望)最初的监管意图的置换或重构。
在没有对独立性的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责任必须落在个人身上,我认为这是一项职业和道德责任。 虽然替代责任原则适用于有能力的人在受雇于另一人的同时进行彻底检查,但现实是责任在于个人。 事实上,不可能是其他情况,因为是个人进行检查并认可报告,其职责是通知责任人缺陷并根据第 10 条出具报告。
LOLER 第 9 条和第 10 条可能存在不足,这也许不足为奇。 该法规于 1937 年制定,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后几乎没有变化,对过去 80 年来发生的广泛的技术、商业和社会经济变化的认识不足。
前段时间,我被要求检查一些自动扶梯,并确定哪些是明显严重恶化的安全关键部件。 在我检查后不久检查相同的自动扶梯时,主管人员没有报告这些缺陷。 我问自己两个问题:
- 主管人员是否检查了这些组件并就它们的状况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 主管人员没有检查这些组件吗?
我的结论是,主管人员没有检查组件,因为我毫不怀疑,如果他知道这些组件的状况,他会坚持立即采取行动。 雇主和维修承包商进行了必要的补救工作,解决了这个问题。
同样,几年前经过彻底检查后,发现一套用于高速、高层电梯组的绳索被涂上了胭脂,但可以使用,另外还有关于电梯的明确报告。 潜在的现实是更严重的问题,胭脂绳迅速恶化,因此需要在检查后的几周内更换。
对另一台机器的检查显示,牵引轮磨损到底切槽轮廓触底为 U 形的程度。 不幸的是,客户代理根据设施经理的建议和无缺陷的 LOLER 报告,已将合同覆盖范围从全面减少到仅消耗部件的基础上,并被两台高层电梯的成本所困扰绳索/滑轮更新。 这让代理人、维修承包商和合资格人士感到尴尬,随后通过雇主和维修承包商之间的谈判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追求有能力的人几乎没有什么好处。 所讨论的问题不是关于组件状况的技术或专业意见的差异,而是很明显的报告中的遗漏。 而且,无论采用何种补救方法,每种情况的结果都是立即进行补救工作。
我不怀疑有关人员的能力。 我们都是人,容易出错。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我们会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在以后的所有考试中专注于特定组件。 在这方面,我们开发了一些“引擎盖上的蜜蜂”。 (与任何有经验的电梯工程师或有能力的人交谈,都会发现由于我们的错误和错误而产生的经验比我们的成功更加根深蒂固。)
早在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提供综合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更普遍地质疑主管人员对吊绳状况和类似问题的判断(而非能力)。 更常见的情况是,可以从被报废的组件中获得更长的使用寿命。 这些挑战很少能成功,除非发生了——而且仍然存在——与报告中的管理错误有关的情况。
虽然在辩论中建议几乎没有机会质疑或纠正检查员的报告,但我的经验是,绝大多数有能力的人都愿意讨论并且很容易准备对报告中提出的缺陷进行解释。
在此处描述的每种情况下,我都质疑为什么维护人员未能识别缺陷并纠正或报告它们。 在这方面,我发现对检验部门的批评(我在社交媒体和类似环境中经常遇到)是无益且不恰当的。 我希望看到整个行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更加合作的方法,以及对角色和要求的更好理解。
虽然替代责任原则适用于有能力的人在受雇于另一人的同时进行彻底检查,但现实是责任在于个人。
使用替代上下文考虑此类问题可能是有益的。 可以根据质量模型考虑这些关系,其中主管人员的角色属于质量管理的角色。 结构中的关键行为者是责任人,他们承担最终责任,但往往缺乏内部维护的技术能力,以及由责任人任命并拥有维护的承包商。代表义务人进行维修的技术能力。 这两方共同控制安装的状况和合规性(或质量)。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有能力的人没有什么可报告的,除了可能只是由于最近的外来干预(垃圾堆积在坑里,故意破坏等)而出现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在当时是未知的。责任持有人和维修承包商。 维护承包商将根据良好做法和适用法规维护设备,并将报告其维护/维修之外的任何缺陷并将其发送给责任人以采取行动。 责任人将通过指示维修承包商或其他合适的一方来解决所有此类缺陷。 此后,主管人员将像他或她在当前要求下所做的那样,仅就满足 LOLER 下的监管职责进行报告。 人们可能会反思这样一个事实,即当这种方法失败或崩溃时,需要有能力的人进行干预。
然而,现实是我们已经向前迈进了。 早在 1970 年代,我的早期工作之一就是协助对大型场地的升降机进行彻底检查。 我从车内驾驶电梯,而有能力的人则从车顶对高速无齿轮电梯进行检查。 没有车顶控制装置、没有车顶栏杆、没有竖井照明和一个固定的坑梯进入坑(通过在公共竖井中未分隔的坑之间移动)。 值得庆幸的是,从那时起,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
作为一个行业,我们在使设备易于检查方面的设计和制造方面继续失败。 早在 PM7 时代,人们就认识到应该可以在不移除盖子的情况下检查门联锁装置。 不管机械供应(安全)条例和 EN 81-1/2 和 -20 标准的规定如何,我看到的大部分机械防护装置的设计都有很多不足之处(1970 年代的防护装置设计良好),不透明的钣金面板禁止目视检查和需要大量体操动作和努力的防护设计,和/或单独的起重设备来拆卸和改装。
辩论中有人建议,没有电梯经验的人已经接受了四到五周的培训,以承担起胜任者的角色。 这不是我承认的情况。 我的经验是,很大一部分检查员是由其他工程部门的工程师组成的,他们至少持有 4 级工程资格,实际上是高级国家证书/高级国家文凭标准,据我所知,他们有三个月的时间' 针对特定学科的理论和在职培训。 较大的检验公司还保留支持其检验员的内部技术支持部门。
我建议具有这种背景和培训的工程师符合合格人员的定义,因为他们具有“适当的起重设备的实践和理论知识和经验,以进行彻底检查,以使他们能够发现缺陷或弱点并评估它们与起重设备的安全和持续使用。” 虽然我相信一个称职的人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和受过适当培训的工程师,但不必成为一名电梯服务工程师来履行这项职责。
总体而言,检验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负责,认真对待他们的职责,并且根据我的经验,符合 LOLER 指南中提供的定义。